制造业房产税税收优惠(制造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制造业房产税税收优惠,以及制造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新设立企业5月汇算,4月申报的1-6月房产税享受六税两费吗
- 2、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 3、减税降费政策内容2022
- 4、2022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5、一波减税新政10月起实施,跟租房、制造业等有关
- 6、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
新设立企业5月汇算,4月申报的1-6月房产税享受六税两费吗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延续并扩大实施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按照工作安排,下面我就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做几点说明。
一、深刻认识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
首先,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实施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2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要继续面向市场主体实施新的减税降费。今年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总理所作的《***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延续实施并扩围是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抓好政策实施工作。
其次,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务实之策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前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背景下,大力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政策执行统一规范,政策享受便捷高效,切实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三,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税务部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政治责任
落实减税降费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是税务部门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去年年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用好“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税收监管高效高质落实到位。当前,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扛牢抓实。我们要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坚持实打实、硬碰硬地推进工作实施,确保“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平稳落地见效。
二、准确把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
对比新旧政策,大家要从五个方面掌握好政策要点:
(一)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大为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19年,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面,促进和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税10号公告将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1.由于原有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包含了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此次扩围的主要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为确保各税种之间管理的一致性,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政策,此次扩围的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基本延用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因此,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就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这类纳税人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以享受政策。
(二)延续“六税两费”的减免税种及幅度
财税10号公告延续了2019年13号文关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免幅度。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免“六税两费”。
需要强调的是,“六税两费”中的印花税依然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与13号文一样,水资源税不纳入资源税减免范围。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水资源税仅在10个省(市)开展试点,尚未正式列入资源税法的法定税目,其功能定位侧重于调节企业用水行为、促进节水压***。考虑到水资源税在企业总体税负中占比较低,但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有着重要引导作用,为切实发挥其绿色税收功能,也为避免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税费负担不公平,经商财政部,水资源税不纳入此次资源税减免范围。
(三)细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办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精准锁定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对象,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财税10号公告和总局3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方法进行了分类细化。
第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判定规则(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二,明确新设立企业的判定规则(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纳税人将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财税10号公告和总局3号公告在一般判定标准之外,借用“小型微利企业”的部分判定标准,明确了新办企业的判定规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二是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三是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第三,明确汇算清缴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如何处理。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如何根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享受减免优惠的时点的规定,都是针对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的纳税人。由于汇算清缴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结果不应当改变其所对应的“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期间。因此,3号公告规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四)新老优惠叠加享受
财税10号公告延续13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免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免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五)持续简化办税程序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普惠性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本次减免优惠继续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同时,总局充分考虑征管系统衔接和后续统计分析的要求,对有关的4个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并相应修改了有关填表说明。为精准落实政策并便利申报,核心征管系统根据征管数据进行了预填,具体规则是:1.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系统默认其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将“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默认为“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项默认为“是”;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有减免税期间对应的汇算清缴结果的,根据汇算清缴结果相应默认勾选了“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和“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是”“否”选项。3.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将“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默认为“是”,将“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选项默认为“是”。前台工作人员也可以对预填结果进行修改,但系统会作出弹窗提示,要求再次确认后进行修改。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没有减免税期间对应的汇算清缴结果的,系统无法判断其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没有预填有关选项,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后,大部分纳税人在申报时只需确认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和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按照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有关工作要求,核心征管系统的申报功能已于3月1日进行了升级,有关电子税务局接口规范已于2月28日下发各地。
各省电子税务局在升级时可按照总局核心征管系统的业务需求及预填规则进行开发,数据条件具备的,也可按照预填规则锁定相关勾选项目,更加精准地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关于退抵税。根据总局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总局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增加了“六税两费”退抵税功能,简化了退抵税流程。相关补丁程序将于3月征期结束后下发各地,对于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享受的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一键办理、自动抵扣”功能实现“六税两费”退抵税费的快捷办理。
三、全力确保“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充分发挥总局相关司局及各省合力,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决定成立“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明确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运行机制。专项工作组由总局赵静副局长担任组长,财产行为税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司、所得税司、社保非税司、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科技司、督察内审司、数据风险局、电子税务中心和宣传中心。在总局专项工作组的统筹指挥下,各省税务局要加强组织保障,相应成立本地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专项工作组,承担具体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工作主体责任,按照税务总局党委和专项工作组的统一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有效推进。为及时跟踪反映“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总局专项工作组将建立工作周报制度。有关要求及周报模板将于近期下发。
(二)协力落实落细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管理体制优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力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提高政策执行力。各省税务局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服务好地方***,用好地方税政管理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尽快研究确定减免比例等地方授权事项,抓紧制发地方政策文件,按要求调整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税务部门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
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2.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8.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9.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0.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3.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1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16.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21.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22.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5.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6.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28.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9.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0.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2.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内容2022
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内容:
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
二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三是对于小微企业放宽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大优惠的力度;
四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的费用,可以实行减少费用政策;
五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要加大扩展,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2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 务 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 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 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 毒感 染的肺 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 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 家储 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一波减税新政10月起实施,跟租房、制造业等有关
国家今年出台的一波减税政策红利,将在10月兑现,涉及住房租赁企业、有研发投入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等,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降住房租赁企业税负,租户也将受益
10月1日起,财政部等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开始执行。《公告》的核心内容是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税负,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投入住房租赁市场,以解决当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我国此前就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等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但并不包括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而培育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离不开他们,此次《公告》正是弥补这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短板”,将此前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至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公告》,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能够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是些规模大、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增值税税率为9%,而此次允许减按1.5%征收率纳税,可见减税力度大。
《公告》还称,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目前针对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此次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税负也将大大减轻。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10月《公告》实施后,规模性、专业性住房租赁企业税负将较之前明显减轻,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增加供应,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租户面临租金上涨压力,有利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难的问题。
千亿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提前兑现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加大创新力度,中国早前就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现行政策,企业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175万元,通过加大扣除额从而让企业少纳税。
其中,今年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至100%,预计全年减税800亿元,这是今年最大一项减税政策。不过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时间并非在今年,而是第二年5月底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这一减税新政要到明年。
为了让包括制造业在内的企业尽快享受这一减税新政,今年国务院将享受政策优惠时间提前至10月份。而且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兑现减免税额超过3500亿元,此次政策享受时间提前至今年10月份后,意味着其中相当一部分减税额将在本月兑现,预计达到千亿级。
另外,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所调整,以适应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变化。
此外,10月1日起,京津冀区域内施行统一的《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统一,以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
1、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而且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还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一次。
2、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3、一般纳税人有的商品还可以享受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可以让客户感到信任,信誉强。
扩展资料: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延至今年底
关于制造业房产税税收优惠和制造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