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推进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推进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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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给小规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吗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2、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延长1个月(含)以上租期而不加收租金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有哪些减免的办法?
分类: 商业/理财 财务税务
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情况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房产税)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还包括: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房产税2021年减免政策取消么
房产税2021年减免政策取消么不取消有延续政策。
1、政策如下,符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剧,土地使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掌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了解)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大项目酌情减免)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别项目酌情减免)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以暂免征税.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不使用的,暂免。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看是否被利用。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十七)矿山企业用地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十九)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
(二十五)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二十六)邮政部门的土地
(二十七)(掌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二十八)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九)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
(三十)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三十一)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
(三十二)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减免税的级次和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区分经营(包括办公、生活)还非经营用地;预算单位自用地还是出租用地;是社会用地还是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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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减免政策都有哪些?
国家为了应对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减免政策。那么,城镇土地使用减免政策都有哪些呢?除此之外,先行法定税款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呢?土地纳税人缴税困难如何处理?下面有来为大家进行解答,相信这篇文章过后大家就会一目了然了。 一、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减免按照税 法规 定 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3、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法定项目免税进行审批。 三、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 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具体请到国税总局网站搜索法规条文,还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不尽相同,再到本省地税局网站搜索相关规定.2017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政策对很多纳税义务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因为房产税和土地税的税收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当然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不容忽视的,但是房产的买卖对很多人来说还是有很大的经济压力的,还要交纳一定的税收,会有更大的经济压力,因此税收减免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 城镇土地使用减免政策 涵盖了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市政用地,农耕用地等不同用地类型,针对用地类型的不同进行具体的土地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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