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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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月20日可以缴纳1月份从租房产税吗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7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21-01-15 12:39: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目前,云浮市各县(市、区)的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增值税期限缴纳、年后缴纳、季后缴纳、月后缴纳等多种情形。实际上因涉及纳税成本、个人所得税抵扣等问题,各种不同的纳税人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也有不同需求,按年、按季、按月缴纳的都有,现在各地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管理需求,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不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
《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纳税人可选择最早当年的1月1日,最迟次年的1月15日纳税,此期间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次、按月、按季、按年或其他分期方式申报缴纳本年的房产税(从租计征),从而可以方便纳税人财务核算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
11月2日,广东省人民***发布《广东省人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规章的决定》,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将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省***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指出,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公布)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此外,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及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2021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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