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房产税减免政策(土地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最新)

房产知识 52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土地税房产税减免政策,以及土地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最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供热企业房产税、土地税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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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供热企业房产税、土地税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暖费收入占全部***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暖费收入占全部***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p

2022年房产税减免政策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一提起房产税,相信许多购房者都不陌生,但是大多数购房者对房产税的交纳不是很了解,征收房产税的时候,主要将房屋买卖作为计税依据,那么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是怎样的呢?房产税什么时候交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军队、人民团体及国家机关自用的房屋可以免交房产税,且名胜古迹、公园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屋也不用交纳房产税,用于经营的房产除外;国家财政部门划拨建造的单位自用房可以免交房产税,但学校的商店、工厂需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且未用于经营的房产可免交房产税。

二、房产税什么时候交

1、按照国家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来看,房产税应按年进行征收,并分期缴纳,因此每年都需要交纳房产税,但房产税的交纳期限由放低***来决定,所以各个城市的房产税征收时间有所差异,大家在交纳房产税时,应以当地规定的时间为准。

2、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生产经营当月起就应开始交纳房产税,自行建造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自建造当月起就应开始交纳房产税,委托他人建设的房产,自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就应开始交纳房产税。

3、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情况下,从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就需交纳房产税,如果购买的是存量房,从拿到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就应开始交纳房产税。

总结: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在交纳房产税的时候,可以事先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并了解房产税的交纳流程,确保房产税交纳的顺利进行。

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有哪些减免的办法?

分类: 商业/理财 财务税务

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情况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房产税)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还包括: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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