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甘肃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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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甘肃省人民***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令
(第27号)
《甘肃省人民***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19***年10月22日省人民***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人民***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省***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337件***规章作了全面清理,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经省***19***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33件***规章目录及修订内容公布如下:
1、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批准 省经委、省农林办1985年6月12日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给予200--1000元罚款。”
2、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7月21日甘政发[1988]92号文发布)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证件处罚。”
3、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7号文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危害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并区别情况对设计单位处以所收设计费10--15%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不超过工程总投资1%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令其限期补齐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七条的工业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供能等处罚。对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能源浪费的企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23日甘政发[1989]72号文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6、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7日甘政发[1990]180号文发布)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和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Ņ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甘肃省人民***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一、甘肃省流动人口***生育工作办法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修改为“成年育龄人员”。
2.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的“人口和***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统计、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教育、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
4.将第七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的“人口和***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十一条中的“人口和***生育服务机构”修改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5.将第七条第五项中的“省人口和***生育委员会”修改为“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6.将第七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七项、第十六条中的“《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为“《生育登记服务证》”。
7.将第七条第七项中的“办理一孩”修改为“办理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8.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甘肃省人口和***生育条例》”修改为“《甘肃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9.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修改为“流动育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10.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时缴纳”。三、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面积为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3.删去第七条。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1.将第二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省人民***民政、财政部门拟定”修改为“省人民***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拟定”。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可以自愿向安置地县级人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县级人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五、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1.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财政、民政部门”修改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
3.将第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水利、农牧、林业、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
4.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对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修改为“受灾地区县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5.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国土等部门”修改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
7.将第三十条中的“民政、财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8.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民政、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
9.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审计、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
10.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甘肃新税收制度中房屋租赁费如何征税?
最新企业房屋租赁税率
假设租金是2000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增值税=2000/(1+5%)*5%=95.24。房子是16年5月1号之后取得的,增值税=2000/(1+11%)*11%=198.20。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00/(1+5%)*5%=95.24
如果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增值税=2000/(1+5%)*1、5%=28.57。
房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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