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交易中心***下载(南京房屋交易中心***)

房产知识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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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宅可以过户百分之1给别人吗?

可以。根据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资料查询显示,南京住宅可以过户百分之1给别人,但是在接受过户之后,受赠人再次出让房屋,需缴纳全部房款的20%所得税。如果是1%的赠与,缴税应该是按照1%的份额计算。

南京房产交易中心上班时间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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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办理很多房产相关事宜都需要去房产交易中心,每个地方的房产交易中心上班时间都会有所不同。那么南京房产交易中心上班时间什么时候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南京房产交易中心上班时间什么时候

南京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上班为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是9点到12点,中午12点要1点30有人值班(夏时制是12点到2点30),下午是1点30到5点30(夏时制是2点30到5点30),4点30开始停止取号。夏时制是从7月15日至9月30日止,地址是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5号。

南京各事业单位的上班时间什么时候

1、南京市住保中心,上班时间为9:00-11:50,13:30-17:00,地址的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27号。

2、南京市建邺区住建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是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3、 南京市秦淮区住建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是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4、南京市*** 区住建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是南京市*** 区雄州东路1号。

5、南京市浦口区住建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是南京市浦口区新马路54号。

6、南京市栖霞区住建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是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54号。

7、南京市鼓楼区住建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是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4号鼓房大厦。

8、南京市玄武区住建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地址是南京市玄武区佛心桥37号。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南京房产交易中心上班时间什么时候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一些有需要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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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交易中心待遇

好。

据查询南京房产交易中心***,南京房产交易中心要求,高中学历,入职购买五险一金,双休,工资4千到8千,因此待遇好。

南京房产交易中心成立于2017年,位于南京市中山路171号。

南京房产证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2、房屋分层分户图;3、购房***;4、办理土地证的图。

第二步、缴纳维修基金。提供资料:1、填写申报单;2、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契约》复印件。目前南京收费标准:带电梯的商品房120元/平米;不带电梯的商品房75元/平米。

第三步、缴纳契税。提供资料:1、《商品房买卖契约》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复印件。目前收费标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按1.5%,144平方米以上3%,购买第二套房按照3%。

一、房产证办理流程:

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

2、房产证办理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

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产证。

二、动迁房应该按照如下程序去办房产证:

1、***户*** 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

2、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3、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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