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立法草案(房产税新政策2020立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税立法草案,以及房产税新政策2020立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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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草案年内或具雏形,业内专家:交易环节有望减税
今年***工作报告再次提及房地产税。笔者认为,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势在必行,本轮房地产调控已经实行两年有余,目前房地产调控正处于向综合施策转变的关键期,租售并举、城镇住房保障系统、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和房地产税等长效机制尚在研究中。笔者预计2021年至2023年期间将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具体的立法完成和征税实施时点,将综合考虑地方财政压力和国内房地产市场走势等因素。
征收房地产税需三个前提条件
从房地产税相关工作进程上看,预计2019年房地产税立法草案会有雏形。由于房地产税的复杂性,导致其立法工作难度较大。笔者认为,征收房地产税可能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2018年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二是全国房地产市场保持基本稳定;三是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显著下降。当前经济背景下,房地产税于今年立法完成的可能性较小。
今年***工作报告再次提及房地产税,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一些地方***土地财政难以为继,需要及时寻找可替代的税种逐步填补这一缺口;另一方面,通过对持有环节的征税,提高囤房投机的成本,打击炒房行为,防止房地产泡沫风险,并推动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部门,这也将有利于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税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是一个多税种的***概念,不仅包括房产税,在我国房地产税还包括房地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收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环节、持有环节、交易环节等方面分别征收。房地产税改革涉及到房企、购房者和地方***等多方面,因此,建立科学的财税体系,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交易环节有望减税
就未来如何征收房地产税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我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上会参考国际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房地产税作为一个世界通行的税种,有一些共性的制度安排:一是按照评估值来征税;二是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比如做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三是属于地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四是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此外,还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
对于购房者而言,房地产税有望保护刚需群体,打压炒房行为和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未来房产税征收可能***用分段累进制,会有一定免税额度。以家庭或机构为单位,对计税家庭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拥有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的基础征收房产税,并按照家庭人数给予一定的免税面积。税基可能是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税率方面可能***用分段累进税率,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的标准分档征收,对炒房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使房子回归居住属性。此外,交易环节未来有望减税,持有环节税率大概率会增税。
从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以及国际房产税的制度安排看,房产税都会有一些税收优惠和一定的扣除标准,对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美国现行房产税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实行直接的免税或减税政策,二是对弱势群体进行延期纳税,三是当纳税人的财产税与个人收入的比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进行税收的减免。除了保护刚需,预计房地产税制度也会从我国国情出发,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
近期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税附加税率出现下调趋势。北京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税率此前分别是7%、3%、2%,根据相关文件,目前增值税附加税率减半。上海市个人房产交易增值税及附加税已下调为5.3%。这意味着个人房产交易成本有所下降,释放交易环节的减税信号,有望提升市场的流动性,促进房产资源合理流动。
积极看待房地产税
对于房企而言,房地产税政策将对房企短期销售产生抑制影响,一方面房地产税会倒逼房屋所有者出租或出售房产,增加市场供给;另一方面房地产税会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随着市场需求预期下滑,房企拿地也会相应地趋于谨慎理性,预计今年房企拿地节奏会放缓,土地市场活跃度较2016年、2017年会有所下降,土地溢价率逐渐回归合理区间。
在当前市场环境尚未回暖的情况下,由于一些房企杠杆率较高,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压力会比较大,预计部分房企会加快推盘和谨慎拿地,以回笼资金、降低杠杆。从房地产企业信用债到期情况看,2019年-2021年是房企还债高峰期,粗略统计2019年房企信用债到期超5000亿元,2021年超7000亿元,这对房企的现金流形成压力。因此,需要密切关注房企跨业投资转型风险和集中布局三四线城市的房企业务风险。笔者认为,2019年房地产市场销售整体增速为下滑趋势,不同等级城市将分化,一二线城市成交量小幅复苏,三四线城市可能逐渐进入市场拐点,对房企的营收、现金流、利润率等形成考验,稳健优质且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将持续发力,部分激进企业和资金回笼差的企业风险可能会有所暴露。
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预计市场成交量有望回升,成交价格向合理方向趋近。因持有成本增加,随着政策进程的逐渐明晰,前期持有过多房产的投资者可能会选择抛售以规避缴税,预计短期内的二手房供给会加大,叠加刚性需求被近期房贷利率和相关税费率的下调所激活,预计市场的成交量有望回升。房产成交量提升,有望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流动,由投资者向刚需方流动,这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和稳定。
价格方面,因市场供给的增加,“以价换流动性”的现象会比较普遍,部分房企会***取降价拉动销售的策略,这也会倒逼二手房持有者降低价格预期,预计部分城市商品房价格将缓慢回落,使房价收入比朝着国际合理区间收敛。分城市看,部分三四线城市房价缺乏人口、经济等基本面支撑,房价存在回调空间。一二线城市因近两年的调控政策,部分自住需求被抑制,随着调控政策微调和各地人才引进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短期内一二线城市房价将保持平稳。
房地产税开征是大势所趋,未来房子的居住属性将增强,投资属性可能会有所弱化。因此,笔者认为,应积极看待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还能筹集财政收入,提供公共服务,也是楼市调控重要的长效机制之一,利于我国楼市长期健康平稳发展。在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房地产税的作用不容小觑。
(原文标题为:《房地产税立法草案年内或具雏形》)
官方首次详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释放重磅信号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开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
一份是财政部部长刘昆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后附全文);
另一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附全文)。
这两份文件是今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的内容。这两份文件相关内容可以让老百姓更好地理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房地产税为何先试点后立法?
刘昆在上述《草案》说明中解释,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他表示,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征税范围确定有何考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后附全文),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刘昆解释,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他表示,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为何人大不对房地产税税率等做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中,没有涉及试点地区房地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前述审议报告中称,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试点办法及具体方案要吸纳这些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前述审议报告称,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是必要的,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张启迪:十四五期间房产税落地是大概率事件
一、当前决策层对房产税仍持审慎态度
征收房产税的提议最早大概可追溯至2010年。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到,“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上海和重庆两地开始房产税试点。此后,房产税推出的准备工作逐渐加快。房地产登记方面,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8年6月,不动产登记实现全国联网。房产税立法方面,2013年11月,在《***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8年3月,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表示,“预计房地产税立法草案今年将进入人大审议” 。
然而,由于中美贸易摩擦爆发,叠加***肺炎疫情影响,最近两年房产税立法推进几乎处于暂停状态。2020年5月以来,随着宏观经济趋于稳定,房地产税立法推进再度启动,但相关部门的表态趋于谨慎。5月14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谈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度时表示,按照安排,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法草案。5月18日,***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到“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11月3日发布的“十四五规划”中还是在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涉及房地产的内容方面主要仍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并未提及房产税推进和落地事项。而在“十三五规划”中,曾明确指出“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上述变化说明,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决策层对于房产税的推进更加谨慎。
二、房产税推出对经济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一)房产税可能对房价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房产税对房价究竟有何种影响仍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房产税对房价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主要是因为从国外经验来看房产税并没有起到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也有观点认为房产税推出会导致房价下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只说对了一半。从短期来说,在没有其他政策对冲的情况下,房产税对前期涨幅较大城市的房价将产生较大影响。过去中国房地产市场长牛已经超过三十年,居民部门大部分资产都是房地产。并且,房地产持有存在严重不均的现象。当前,房价上涨预期已经走弱,租金收入又无法弥补持有房地产的机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房产税不仅会对房价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可能出现大量抛盘引发流动性风险。中国房地产市场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国外经验并不适用于分析国内房地产市场。从长期来说,房产税无法改变房价走势。然而,房产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房价上涨的波动率,因此也会对房价产生抑制作用。总的来看,不论短期还是长期,房产税对房价均具有抑制作用,并且对短期房价的影响可能更大。
(二)一旦房价大幅下跌可能引发金融和经济风险
房价下跌可能引发以下五种风险,一是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一旦房价出现下跌,房地产企业存货价值将会下降,资产负债率也会上升,房地产企业抵押给银行的土地和房产价值也将下降,可能引发银行抽贷、断贷。其他融资渠道也可能出现收紧,导致企业现金流出现断裂。二是居民债务风险。一旦房价出现下跌,居民部门抵押给银行的押品价值也将出现下降。这将降低居民部门的还贷意愿,大量居民债务可能出现逾期。三是地方***债务风险。一旦房价出现下跌,城***司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土地等押品价值也将下降,届时城***司也将面临融资压力,可能引发城***司债务违约。四是银行风险。目前银行系统贷款存量的40%都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相关。一旦房价出现下跌,银行金融风险也将上升。五是经济风险。由于房地产产业链条较长,涉及行业众多,一旦房价出现下跌,房地产投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投资也将出现大幅下滑,经济下滑压力也将加大。而且,如果上述风险形成共振,甚至有可能引发小型区域性甚至是系统性风险,这也是房产税迟迟难产的最主要原因。
三、房产税推出必要性正在上升
(一)推出房产税是实施双循环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点是国内大循环,而国内大循环的建立要求形成以消费为主的经济结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居民部门的支出大部分用于房地产,不仅造成了房地产泡沫,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导致居民杠杆率大幅上升,势必影响中长期经济增长。横向比较来看,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已经处于高位。如果杠杆率进一步上升,势必将对消费造成挤出效应。因此,继续依靠房地产发展经济已不可持续。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尽快推出房产税,避免房地产再度过快上涨,以便于尽快实现居民部门需求结构的调整。
(二)推出房产税是实现房地产长期 健康 发展的必然选择
过去三十年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间经历多***涨,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严重,这与房产税制度的缺失密切相关。由于持有房地产机会成本较低,致使大量资金参与房地产投机活动,导致房地产价格每隔几年就会经历一***涨。不仅大幅推升了居民杠杆率,而且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加大了金融风险。在现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中,房产税对于遏制投机活动最为有效。如果房产税能够落地,将有效提升投机成本,避免今后再度出现房价暴涨的情况。因此,必须要推出房产税才能实现房地产市场长期 健康 发展。
(三)推出房产税有助于减轻贫富分化
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基本都面临贫富分化问题。贫富差距拉大会导致经济结构失衡加剧,严重危害中长期经济增长前景,整体经济抗风险能力也会变弱。次贷危机后美国经济复苏疲弱,经济出现超预期低增长,跟美国贫富分化加剧有直接关系。造成美国贫富分化拉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工资增速放缓,二是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上涨,而造成中国贫富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一方面,房价上涨促使财富向富裕人群集中,另一方面,房价上涨迫使中低收入人群不得不借入更多的负债购房。而负债的持有方亦是富裕人群。房产税推出后,有助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居民杠杆率上升速度也将放缓,以上均有助于减轻贫富分化。
(四)推出房产税有助于改善地方***收入结构
当前,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问题较为突出。房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可以为地方***筹措财政收入,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中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具备开征房产税的基础条件。虽然房产税收入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替代土地出让收入,然而对于调整地方***收入结构同样有很大作用。并且,随着今后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房产税政策的逐步完善,房产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也会越来越高,最终将超过土地出让收入。目前,一线城市二手房成交占比超50%,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存量房时代。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进入存量房时代。在存量房交易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中,土地财政模式将不可持续,征收房产税也将是必然选择。
四、十四五期间内落实房产税是大概率事件
(一)房产税对房价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政策进行对冲
虽然一旦开征房产税可能给房价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然而,这一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政策进行对冲。笔者此前曾多次撰文提议在推出房产税的同时降低房贷利率,这样既有利于稳定房价,也有助于降低居民债务负担。此外,还可以先在部分城市试点(例如一二线城市)试行房产税,之后再扩大征税范围。或者是先设立相对较高的收税门槛,之后再逐步降低门槛,以上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房产税推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经济平稳条件下征收房产税风险较低
此前,诸多市场机构预期房产税将在2020年完成立法,2022年开始征收。中美贸易摩擦爆发以及***肺炎疫情一定程度上迟滞了房产税的出台速度。当前,中国经济已经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预计2021年经济增速将出现大幅回升。在这种情况下,尽快推进房地产立法工作是较为合适的。待房地产立法完成后经济也将完全回归正轨,届时择机征收房产税风险相对较低。
(三)房地产企业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是实施房产税的先决条件
近期,监管部门设置“三道红线”限制房地产融资。收紧房地产融资一方面是为了降低房地产企业杠杆率,降低房地产企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后续开征房产税做准备。如果房地产企业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届时即便是因征收房产税房价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也不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展望未来,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的治理再开征房产税是较为合适的。
(四)十四五规划中已暗示房产税将在十四五期间落地
2020年9月2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而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收入的80%以上。如果50%用于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那么势必将有新的税种代替土地出让收入,而这一税种很可能是房产税。因此,《意见》从某意义上来说已经暗示房产税将在十四五期间落地。
目前房产税的征收已基本不存在技术层面的障碍。考虑到2021年以后中国经济将逐渐趋于稳定,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也将得到有效治理,配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对冲以及房产税征收机制的过渡性设计,房产税在2021-2022年完成立法、2023-2024年落地是有可能出现的。鉴于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经济形势和地缘政治环境都将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增长也将持续面临诸多挑战,房产税的推出永远没有最好的时点。推出时间越晚,越不利于国内大循环的建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征收房产税是需求侧改革的必由之路,不仅有助于抑制金融资源过度流向房地产市场,提升资金在经济中的配置效率,而且有助于稳定居民杠杆率,增加居民消费。只有切实推动房产税落地,才能真正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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