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策2022交房交证(房产新政策2022交房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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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对房地产最新政策2022
以下是房地产新政策:
1、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超过两年可免交营业税。购买少于两年的住房进行外部销售的个人将缴纳全部营业税。
2、首付比例: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40%。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购置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以上。
以下是房地产新政策的相关资料:
1、严格评审: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
2、合理策划: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
房契税2022年新政策
2022年房屋税收新政策: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衫如-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 次3%,买方缴纳。2、印花税:房款的0.05%。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房屋交易的流程:1、交易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产权。2、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支付购房款。4、根据税务部门核准的税额交税。5、完成过户。6、交付并完成物业交割。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印花税:房款的0.05%;超过144平或非首 次3%,买方缴纳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咐野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衡塌喊据。
2022疫情延期交房新规定
一、延期交房90天国家规定
(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延期交房90天国家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通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分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90天以内一个计算标准;90天以上标准会更高。具体要看具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延期交房注意事项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时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个条件才可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当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开发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条款来免责。开发商常常对“不可抗力”作扩大解释,比如将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气热、甚至高考期间禁止施工这些作为不可抗力来狡辩。这里提醒购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现象,如果没有形成灾害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而高考亦是每年都举行的,这些事件均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这样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以交钥匙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有的开发商在房屋没有任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通知购房者收房,在向购房者交钥匙的同时,要求购房者签下“房屋接收单”,在接收单上往往会注明房屋质量合格,本人无异议之类的文字。很多业主缺乏经验,签下“接收单”,在产生******到***的时候,开发商以已经交房为理由抗辩,使购房者陷入被动。为了避免争议,购房者在房开商拟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此时完全可以不接收钥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单”之类的文件上签名。
(三)诉讼时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两年才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这里提醒购房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三、遇见延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但是开发商给出正当理由的没有必要解除合同。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但是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三)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消费者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湖南:2022年起全面实施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12月14日,《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对外公布。
据悉,从2022年起,湖南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实施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业务联动办理。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前置一批、关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建设预售阶段,严把预售入口关;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完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
于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方案》提出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和清缴,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于交房交证阶段,《实施方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另悉,《实施方案》提出,深入实施"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建成覆盖全省、面向大众并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房产经纪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系统、不动产登记平台等无缝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
河北7部门发布“交房即交证”改革指导意见
7月19日,凤凰网房产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最新发布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助力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改革目标
2022年底,全省“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取得初步进展,各设区市和不少于80%的县(市、区)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3年底,各地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不少于50%以上新供地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4年底,全省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新供地项目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二、实施范围
“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
“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在宗地新设以及房屋预测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全生命周期。推动不动产单元代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关联”起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登记发证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河北银保监局)
(二)规范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发挥地籍调查对不动产登记的保障作用,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强化测绘成果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多测合一”成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直接作为联合验收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数据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全链条梳理优化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缴税、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科学统筹办理环节,***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服务,开展“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1.“交地即交证”。用地单位在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自愿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承诺交地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将土地登记环节地籍调查和土地供应环节勘测定界合并,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土地交付前完成地籍调查和成果入库,引导用地单位及时提供缴纳税费相关资料,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提前做好信息录入审核等登记发证各项准备工作。交付土地当日一并完成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2.“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自愿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承诺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对拟施行“交房即交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等,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提前做好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具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收集整理录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开展验房交房,购房人及时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可***取现场集中交房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代办等方式,交房时同步或提前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现场交房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 的,由企业代领,送证上门。鼓励通过河北省“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四)大力推进“一窗办事”。持续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推动税收征管系统、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登记系统接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办税联办业务均通过综合窗口受理,申报材料自动分发至登记、房屋交易、税务等部门同步并联办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五)深化信息互通共享。按照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支撑相关部门业务办理。税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收缴和纳税申报时,可及时获取土地出(转)让合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业务时,可及时获取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测绘信息和抵押、(预)查封、预告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可及时获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划许可、测绘、楼盘表、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等信息。能够通过实时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指导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六)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延伸并深化服务内容,在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贷款合同时,***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购房人相关信息。全面开展预告登记,依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将委托授权和购房信息批量报不动产登记机构,由购房人单独提出登记申请。探索推动不动产涉税业务、不动产登记费网上缴纳。加大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应用。(指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
(七)强化约束监管。依法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主体责任,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增加“交房即交证”“预告登记”相关约定。依职能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申请验收,严厉查处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申请“交房即交证”改革,对按时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公示予以激励,形成良好市场导向。(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抓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自愿,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实施。
(二)抓好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改革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和群众知晓交地、交房、交证条件,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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