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房产税率调整通知(房产税税率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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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新政解读
法律分析: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来了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通知在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本市居民家庭、计税价格的核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本市居住证、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申报纳税期、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解释。 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9月房产税过户新政策
2021年9月1日房产契税调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契税政策相比,新契税法增加了两种免征情形,即夫妻之间的房屋转让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可免除契税。另外,9月1日起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现在执行的契税是:
70年土地使用权商品房买入前提,家庭首套房买入,90平米以下契税1%,90平米以上契税1.5%;二套房买入90平米以下契税1.5%,90平米以上契税2%;三套以及三套以上契税3%。如购买不限购商住房,或商业房,契税都是3%。
也就是说:2021年9月1号前买房,只征收1-3%的税费!
2021年9月1日新契税法:
2021年9月1号后,正式立法将契税提高到3-5%。
假设要买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现在买,只需缴纳2-6万的税。但是,到2021年9月之后买,就要上缴6-10万的契税。相当于购房成本直接增加了4万!
2021年9月房产税过户新政策
相比较现行的契税政策,新契税法中增加了两种契税免征的情况,即夫妻间过户及法定继承人继承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第一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实际现行的契税法也是规定夫妻之间进行房产过户也是免征税费的。爸爸把房子过户到了她妈妈名下,当时就是没有缴纳任何过户费。
第二种: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当你父母过世之后,没有立下遗嘱,但你是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爸妈的房产时是无需缴纳过户费的。现行的契税法是需要立遗嘱才不需要缴纳过户费,没立遗嘱继承父母的房产是需要缴纳过户费的。
国家颁布契税法:契税税率将调整为3%-5%,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下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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