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知识 55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税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房屋租赁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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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啥意思?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主要有财税地字[1986]第8号和国税发[2003]89号两个文件。

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况1: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从建成之日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2:出租、出借房产。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5: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交房产税。

情况6:购置未居住过的二手房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下月起,交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二手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融资租赁房屋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9)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看房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例如:大修理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房产税,大修理后作为厂房投入本单位使用时)。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扩展资料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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