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设计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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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开发商能更改商品房设计么
-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在已经审图通过的的情况下发生设计变更,应该怎么报批?
- 3、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2019修改)
- 4、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 5、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要怎么办
开发商能更改商品房设计么
开发商是不能擅自更改商品房设计的,但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在已经审图通过的的情况下发生设计变更,应该怎么报批?
建筑外立面形状、外立面装饰或色彩变更以及建筑面积增加,应报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建筑结构变动应报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结构变更中,因内部功能改变而作的变更,对主体结构没有大的影响的,属于一般变更,只要建设方、设计方同意变更,可直接变更。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扩展资料:
设计变更实施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3、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变更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房屋”)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用途,是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房屋规划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房屋规划用途变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文化、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办公或者其他非住宅活动;
(二)改变办公用房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商业及其非办公活动;
(三)改变人防工程、市政、环卫、医疗、教育、体育、文化、消防、社区服务、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停车场、设备(结构)转换层、架空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房屋的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其规划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变更经规划许可的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违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环境、风景名胜区、物业以及其他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的;
(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已被依法查封的;
(六)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区域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变更房屋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周围环境、公共服务及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要求;
(三)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交通、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符合物业管理规约,建筑区划内依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需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
(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变更房屋用途,应当持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变更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申请书(需写明拟变更房屋的位置、面积、层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情况、使用性质和变更理由等内容);
(二)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变更房屋用途方案和设计图纸;
(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意见;
(五)经用地单位盖章的1:500数字化地籍地形图6张原件和拐点坐标、界址图6张。
(六)法人委托书或者被委托人身份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有住房变更用途,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人书面委托承租人提出申请;其他住房变更用途,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受理变更房屋用途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网络、向有关部门函询等方式核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二)涉及相邻产权人和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现场和市、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5日;
(三)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
(四)符合用地变更条件的,在作出准予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之日起5日内,按程序提出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审批后,核发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批准文件,并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用地变更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区人民***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确需临时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变更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
(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变更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
(五)未经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不得变更用途的;
(八)局部变更房屋用途时,变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但临时变更用途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
(十)其他依法不得变更用途的情形。第八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拟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地点、变更用途的理由和原因、具体使用用途、变更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四)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建筑安全、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设计说明和技术论证报告;
(五)房屋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本住宅楼内所有业主的意见;
(七)承诺书,承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房屋现场,将申请人、房屋原用途、拟临时变更用途、房屋用途变更有关图纸等内容公示三十日以上;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协调解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告知申请人按照修改完善意见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自受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需修改完善的,应当自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论证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需要补交地价款的,应当先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补交地价款后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要怎么办
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属 商品房合同 的重要内容,也是购房者在买房时十分看重的部分。对于任何一个购房者来说,都有其预期的商品房设计,如果开发商不经购房者同意,根据《 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变更房屋设计之前,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及时通知购房者。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 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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